| 分期付款計劃之條款及細則: |
重要提示:
閣下或任何其他持卡人根據分期付款計劃購買物品之前,請先閱讀本條款及細則,確保充分明白其內容。信用卡賬戶下的任何一名持卡人根據分期付款計劃購買貨品或服務之時,即視作該信用卡賬戶持卡人及每名其他持卡人均已接受本條款及細則。 |
| 1.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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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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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指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其繼承人及承讓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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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協議」指本行與進行分期付款購物的信用卡賬戶持卡人之間、適用於該信用卡賬戶的信用卡持卡人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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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扣款協議」指持卡人在進行分期付款購物時與本行另行簽訂、格式由本行規定的協議(如有簽署該等協議),持卡人根據該協議授權本行從信用卡賬戶中扣除分期款項,並同意遵守本行當時確定為適用於分期付款購物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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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款項」就分期購物而言,指按照第5條計算並在分期付款期間按月記入信用卡賬戶的分期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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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利息」指按照第6條計算並就分期付款購物價格須收取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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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限額」指本行不時酌情決定並通知賬戶持有人的分期付款購物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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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期間」就分期付款購物而言,指由本行確定的以分期款項支付分期付款購物價格的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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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計劃商戶」指由本行不時指定的參加有關計劃的商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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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購物」指向參加有關計劃的分期付款計劃商戶購買任何貨品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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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購物價格」指以分期款項支付的分期付款購物的全部或部分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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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指分期付款購物所涉及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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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指分期付款所涉及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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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計劃」指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分期付款計劃,以便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以分期款項繳付分期付款購物的全部或部分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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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除持卡人協議賦予的意思外,在持卡人協議和本條款及細則中所用的下列詞語應具有以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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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包括就有關計劃下的分期款項給予信用卡賬戶的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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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計劃」亦包括根據有關計劃給予的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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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持卡人協議中的定義詞同樣適用於本條款及細則,但本條款及細則中就有關計劃明示更改定義或賦予不同意思的情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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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否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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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凡表明一種性別的詞語包括其他所有性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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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凡表明單數的詞語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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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及細則的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在詮譯本條款及細則時毋須加以理會。 |
| 2. |
適用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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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就持卡人參加有關計劃而言,持卡人協議與本條款及細則一併適用,本條款及細則附加於持卡人協議的條款以外。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條款及細則以及持卡人協議中凡提及持卡人協議,須解釋為由本條款及細則加以補充的持卡人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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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持卡人協議的條款與本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歧異,在適用於有關計劃的範圍內,須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
| 3. |
分期付款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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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行可酌情決定就單一信用卡賬戶或相同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賬戶組合訂明分期付款限額。為免產生疑問,本行不會就同一信用卡賬戶的個別持卡人另訂明分期付款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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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行亦可酌情決定對於向同一分期付款計劃商戶進行的分期付款購物訂明分期付款限額。 |
| 4. |
分期付款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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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持卡人進行分期付款購物時須出示其信用卡,以核證其持卡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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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符合本條款及細則的原則下,如屬下列情況,持卡人可向分期付款計劃商戶進行分期付款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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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本行就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訂明分期付款限額的情況下,分期付款購物價格不超過尚餘的分期付款限額及信用卡賬戶的尚餘信貸限額的總額,或在本行未有就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訂明分期付款限額的情況下,分期付款購物價格不超過信用卡賬戶的尚餘信貸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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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分期付款購物價格不超過本行根據第3(b) 條就分期付款計劃商戶訂明而尚餘的任何分期付款限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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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本行就持卡人向該分期付款計劃商戶進行分期付款購物不時規定的任何其他條件均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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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持卡人沒有違反持卡人協議或本條款及細則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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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上文(b)(iii) 款所述條件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全部或任何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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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貨品或服務為本行不時指定為貨品的物品或服務,是可根據有關計劃向分期付款計劃商戶購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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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持卡人已向同一分期付款計劃商戶購買貨款達致本行不時指定限額的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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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分期付款購物價格至少達到本行不時決定的最低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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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持卡人授權本行在持卡人完成分期付款購物後,立即向分期付款計劃商戶付清分期付款購物價格。為免產生疑問,完成分期付款購物可以經持卡人簽署的信用卡付款單或直接扣款協議,或本行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作為証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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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分期付款購物申請一經本行批核之後及在全部分期款項及分期付款利息付清之前,根據有關計劃購買的貨品或服務並不能轉換或取消。 |
| 5. |
分期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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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就分期付款購物繳付的分期款項如下:將(i) 分期付款購物價格及(ii) 分期付款利息的總和,除以分期付款期間的月份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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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分期款項將於分期付款期間內按月記入信用卡賬戶。本行完成處理有關交易後將立即進行第一次記賬。每期分期款項將與正常交易指示所產生的收費一樣處理,並作為一般收費在月結單上列明,且須由持卡人根據持卡人協議的條款繳付。倘若賬戶持有人未有在月結單上所列明的繳款日期或之前全數繳付最低金額或付清新賬項,則持卡人協議規定的逾期費用及/ 或財務費將會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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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未經本行同意,分期款項期數、每期分期款項及分期付款期間均不得更改。 |
| 6. |
分期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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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利息按分期付款購物價格計算,自分期付款購物之日起計至分期付款期間屆滿為止,並按本行確定及在持卡人進行有關分期付款購物或之前已給其通知的利率以直線計算法計算。 |
| 7. |
分期款項和信貸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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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本行有就信用卡賬戶訂明分期付款限額及信貸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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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持卡人完成分期付款購物時,可供使用的分期付款限額將暫時按分期付款購物價格減少,並在每期分期款項記入信用卡賬戶時按每期分期款項還原。該分期款項會於下個月的月結單上列明。如分期付款購物價格超越尚可供使用的分期付款限額,當時尚餘的信用卡信貸限額將暫時按超越的款項減少,並在本行實際收到款項時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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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信用卡賬戶內可供使用的信貸限額每月暫時按每期分期款項減少,並在本行實際收到該款項時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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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本行未有就信用卡賬戶訂明分期付款限額,持卡人完成分期付款購物時,可供使用的信貸限額將暫時按分期付款價格減少,並在繳付每期分期款項而且本行實際收到該款項時還原。 |
| 8.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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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用卡賬戶的付款和貸項將合計起來,按持卡人協議規定的次序應用(不論持卡人有任何相反的指示),但該等款項將優先於下列各項用以支付上一張月結單上所示的分期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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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使用信用卡作出的正常購物交易,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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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交易指示所產生但未在任何月結單上顯示的款項。 |
| 9.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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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持卡人協議規定的被動收費將適用於有關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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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此外,凡索取直接扣款協議副本(如有簽署該等協議),須按本行不時通知賬戶持有人的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 |
| 10. |
責任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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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協議中有關使用信用卡購買貨品或服務的條款,同樣適用於每項分期付款購物。特別是,貨品的瑕疵或損壞或持卡人對服務不滿,或因分期付期供應商未能繼續供應此等貨品或服務,或持卡人與分期付款計劃商戶就任何分期付款購物的其他爭議,均與本行無關,本行亦概不負責。無論發生任何爭議,持卡人授權本行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繼續從信用卡賬戶中扣除分期款項。 |
| 11. |
資料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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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持卡人均授權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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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向每一分期付款計劃商戶披露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扣款協議(如有簽署該等協議)的條款),以便根據有關計劃處理分期付款購物;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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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向任何持卡人披露該持卡人不時可能要求有關信用卡賬戶的資料,包括惟不限於賬戶餘額及交易指示。 |
| 12. |
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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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每期分期款項在扣除分期款項利息部分後的金額將獲得有關計劃下的積分,積分在分期款項記入信用卡賬戶時發給信用卡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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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行不時指定以港元為單位的固定金額將獲得一分積分。為免產生疑問,本行可不時就不同的分期付款計劃商戶指定不同的固定金額。 |
| 13. |
終止及提前要求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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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行可隨時酌情決定向賬戶持有人發出通知就信用卡賬戶終止或暫停(按本行認為適當的期間)有關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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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無論持卡人協議、本條款及細則、直接扣款協議(如有簽署該等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如何規定,本行在任何時候均有權酌情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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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將所有之前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任何或所有分期付款購物的分期款項餘額總和,以及已進行但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分期付款購物價格全額,記入信用卡賬戶,及∕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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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要求即時繳付信用卡賬戶內有關分期付款購物或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須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論該等款項是否已在月結單上列明,或是否於提出要求之日到期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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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行將給予折扣,折扣額為分期款項餘額中相等於自本行指定並已通知賬戶持有人的還款項到期日起計至有關分期付款期間屆滿為止的分期付款利息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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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行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下行使(b) 款下的權利(但沒有限制本行權利的凌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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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持卡人或本行因故取消或終止信用卡賬戶(或已發出取消或終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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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持卡人沒有支付根據持卡人協議或本條款及細則須支付的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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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持卡人違反持卡人協議或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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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持卡人逝世,或有人提出關於持卡人的破產申請,或持卡人無法償還其到期債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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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本行行使其在(a) 款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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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本行行使其在(a) 款下的權利時,除根據(b) 款須支付的款項外,持卡人還須在本行要求下全數付清在有關計劃終止或暫停之後作出的分期付款購物的分期付款購物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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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根據本條要求償還的款項將按本行不時公佈的利率逐日計息,自提出要求之日起計至還款之日為止。 |
| 14. |
提前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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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持卡人可在分期付款期間任何時候,就任何分期付款購物,提前償還在餘下的分期付款期間須支付但尚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所有分期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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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持卡人如有意提前還款,須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持卡人須於書面通知內指定提前還款日期(「提前還款日」)。未經本行事先同意,提前還款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回。本行不接受提前償還部分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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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行一經收到提前還款通知,會立即將提前償還的分期款項扣除自提前還款日起至有關分期付款期間屆滿為止的分期付款利息,記入信用卡賬戶。淨款額將在月結單上列明,並須作為信用卡賬戶的正常收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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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辦理提前還款手續須按照本行不時通知持卡人的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不論提前還款通知其後是否被撤回或持卡人是否有提前償還全部款項,該手續費仍須支付,而且不可退還。 |
| 15. |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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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可不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 |
| 16. |
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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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及細則的中文本僅供參考之用。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