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月結單服務條款及細則
請在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之前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a)載明貴客戶與本行就閣下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各自的權利及責任;及 (b)附加於並且不損害適用於合資格戶口的條款及細則。如本條款及細則與閣下使用合資格戶口的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歧異,須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本文列明的所有條款及細則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
| 1. |
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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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若要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閣下必須(a)是合資格戶口的持有人或獲授權運作合資格戶口的人士(以適用者為準);及(b)向本行交還正式填妥的電子月結單服務申請表或以本行不時規定或接受的其他方式,在本行登記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及採取本行通知閣下的一切必要的步驟以完成登記手續。 |
| 1.2 |
閣下登記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並經本行核證及接受後,只要已登記使用渣打網上理財,閣下可透過渣打網上理財瀏覽、打印及下載電子月結單,而且本行將不會再向閣下郵寄已打印的月結單,但就本行須提供已打印月結單的某些合資格戶口除外。 |
| 1.3 |
閣下收取電子月結單,在任何時候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都必須遵守「電子理財服務條款及細則」。本行已向閣下提供「電子理財服務條款及細則」,閣下亦可向本行索取。本行將在電子月結單可供查閱、瀏覽、打印及下載時,只向閣下發送電郵提示至指定電郵帳戶。建議閣下需定時查閱指定電郵帳戶。 |
| 1.4 |
閣下同意,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月結單服務,將構成閣下同意和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並且承認知悉在互聯網上查閱、瀏覽、打印及下載電子月結單的固有風險。 |
| 1.5 |
閣下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即表示閣下同意,本行將就電子月結單服務申請表上所示的合資格戶口或在閣下以其他方式登記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後,及按閣下指示就閣下將來在本行開設的其他合資格戶口,向閣下提供電子月結單服務。 |
| 1.6 |
閣下同意,閣下須自行負責(a)確保閣下的系統具有接收、瀏覽、打印及下載電子月結單的功能,及(b)在指定電郵帳戶及/或渣打網上理財查閱電子月結單及/或與閣下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有關的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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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客戶的保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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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閣下承認知悉本行發給的電子郵件不會加密,本行不能保證透過電子郵件及/或互聯網使用及傳送資料的安全性,而且所傳送的資料可能出現錯誤、病毒、延誤,或被未經授權人士截取、修改或竄改。因此閣下同意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閣下的系統具有充分的保安功能,並且採用和維持本行就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月結單服務不時規定的保安程序。 |
| 2.2 |
閣下不得允許任何人代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月結單服務。 |
| 2.3 |
閣下絕不可對據稱由本行以電子郵件提出的有關提供閣下戶口、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的要求作出回覆,因為本行絕不會提出如此要求。為免引起疑問,所有經本行授權的網站超連結只供參考資料用途,並不會要求閣下輸入閣下的戶口或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若任何電子郵件或網站超連結看來並不尋常,閣下應盡快通知本行。 |
| 2.4 |
閣下如連線至電子月結單服務或接入電子月結單服務,不得擅自離開閣下的系統使之無人看管。 |
| 2.5 |
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月結單服務時,必須確保在未首先肯定沒有任何人能查看或複製、追蹤或追尋閣下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的紀錄或代閣下接入電子月結單服務之前,閣下的系統不會連接至區域網絡(或LAN)(例如在辦公室內)。 |
| 2.6 |
閣下在任何時候均須對閣下用以接入電子月結單服務的所有登入編號及/或密碼(包括但不限於接入指定電郵帳戶及/或電子理財服務的登入編號和密碼)妥為保密。如閣下因他人未經授權查閱閣下的電子月結單而蒙受任何損失及/或損害,本行概不負責。 |
| 2.7 |
閣下須查核所有電子月結單是否載列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若閣下發現任何電子月結單列出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但無論如何在該電子月結單訂明的就電子月結單提出質詢的指定時限之前通知本行。為免引起疑問,閣下必須就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本行的有關時限從有關的電子月結單上印明的月結單日期起計,不論閣下於何時查閱或開啟電子月結單。 |
| 2.8 |
任何指定電郵帳戶的更改閣下須盡快通知本行; |
| 2.9 |
建議閣下保存渣打網上理財為閣下提供的任何電子月結單在閣下的系統或電腦內或打印以供將來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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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行對閣下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
| 3.1 |
本行提供電子月結單服務時,將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本行的系統已裝置足夠的保安設備;控制和管理系統運作時的風險;及考慮不時對本行適用的法律、規則、規定、指引、通告、守則及當時的市場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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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香港法例允許的範圍內,本行並未作出與下列各項有關的隱含聲明或保證:(a)電子月結單服務的所有權、適合作某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質量標準;及(b)電子月結單服務或閣下對電子月結單服務的使用將不間斷、沒有錯誤、沒有病毒或可靠。無論上文如何規定,本條規定並不擬逃避作出虛假聲明的責任。 |
| 3.3 |
在香港法例允許的範圍內,如因本行向閣下提供電子月結單服務導致閣下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間接的、後果性的或特別的損失或損害),本行無須承擔責任,即使本行已獲知該等損失或損害,除非有關損失或損害是因本行疏忽或蓄意失責直接引致。在下列情況(但不限於該等情況)下,本行無須因閣下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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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就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月結單服務而言,閣下的系統與電子月結單服務不兼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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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閣下或他人濫用閣下的系統;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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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閣下因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導致閣下在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月結單服務時所使用的任何電腦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系統)或裝置受損或丟失資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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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因閣下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以致第三者取得有關閣下、合資格戶口及/或電子月結單的資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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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任何機器、系統或通訊失靈、中斷、故障或失常;工業糾紛;任何互聯網或電郵服務提供者、電訊或任何其他服務提供者或營運者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及承包商的失責或過失;或本行無法控制的情況,導致電子月結單傳送延誤或電子月結單服務可提供的資料及/或數據傳送延誤,或電子月結單服務(部分或全部)被干擾或暫停,或電子月結單或電子月結單服務可提供的資料及/或數據沒有收到、被截取或未經授權而查閱;及 |
| 3.3.6 |
延遲或並未發出、傳送、收到、確認或承認收到任何電子郵件、短訊、保安密碼或電子月結單服務可提供的任何內容,或電子月結單服務可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數據錯誤或不完整;及 |
| 3.3.7 |
因閣下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錯誤、病毒、延誤、不確、損失、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電郵或互聯網傳輸或其他通訊設備或設施被截取、修改或竄改、干擾、中斷、延誤或不確);及 |
| 3.3.8 |
閣下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或獲取密碼或其他保安密碼所採用的並非由本行控制的任何服務,或閣下由於使用該服務而蒙受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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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本第3條所載規定並不限制本行就本行或其高級人員、代理人、僱員或分包商的作為、不作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人身傷亡所須承擔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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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閣下對本行的責任 |
| 4.1 |
本行因閣下違反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本行對閣下執行本條款及細則而招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或支出(包括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費用),閣下須賠償及彌償本行。 |
| 4.2 |
對於本行在向閣下提供電子月結單服務時無論如何招致的任何後果、申索、法律程序、損失、損害賠償或支出(包括所有按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但因本行疏忽或不當行為引起的直接損失或損害賠償除外),不論是否由於下列各項引起或與之有關(包括但不限於):(a)閣下不當地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及(b)由於接入及/或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對閣下的系統(或其他電腦硬件、裝置、設施或軟件)造成損害),閣下將彌償本行並使本行獲得彌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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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電子月結單服務的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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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行可酌情決定在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向指定電郵帳戶發出電子郵件)後立即暫停或終止向閣下提供的電子月結單服務,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或披露任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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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閣下可填妥本行指定的表格或以本行不時接受或規定的其他方式隨時暫停或終止電子月結單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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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電子月結單服務的終止或暫停不會損害或影響閣下及本行於服務暫停或終止之日之前已有的責任及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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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本條款及細則所載的閣下所有彌償保證、限制及責任,在電子月結單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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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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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本行保留在向閣下發出合理的事先書面通知後隨時修訂或增刪本條款及細則、電子月結單服務的範圍或特性的權利,而該通知可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及通訊方法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郵遞資料、廣告、網站顯示或電郵等電子通訊。閣下承認和同意,閣下在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月結單服務時,須遵守及依循上述修訂及/或增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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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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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本行就向閣下提供的電子月結單服務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將由本行用於履行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須履行的責任及用於與本行提供電子月結單服務有關的其他用途。閣下同意,本行不時蒐集有關某人的所有個人資料,可根據本行不時備有供閣下索取之聲明、通函、條款及條件或通知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用於其中所述用途及向其中所述人士(不論接收人在香港或另一國家,或在資料保障程度不同於香港的國家)披露,且該等資料可(i)供核對程序(定義見《個人資料(私穩)條例》)之用;及(ii)向和閣下已有或打算有交易的任何財務機構(以銀行信用查詢或其他方式)透露,使該等財務機構能對閣下進行信貸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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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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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電子郵件並非完全可靠或穩健的通訊方式,閣下切勿用來發送與本條款及細則有關的通知以及任何其他敏感或機密的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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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除非本條款及細則另行規定,如本行需發出通告給閣下,本行將送往閣下最近就閣下的銀行戶口給予本行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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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本條款及細則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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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部分若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無效,則只在該無效的範圍內屬無效,不應影響本條款及細則其餘條文的效力或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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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對任何客戶不能執行,不應在任何方面影響該條款對其他客戶的可執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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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放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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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本行寬免、疏於或放棄行使本條款及細則之中任何條款或細則,並不妨礙本行以後嚴格行使該條款或細則的權利。本行單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力或權利,並不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力或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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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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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本條款及細則備有中、英文版本。兩種版本如有歧異,須以英文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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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管轄法律及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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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雙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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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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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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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指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渣打銀行集團內提供電子月結單服務的所有其他公司;
「客戶」/「閣下」指申請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並且已獲本行接納其申請的客戶;
「指定電郵帳戶」指閣下在電子月結單服務申請表上或在以其他方式登記電子月結單服務後指定的電郵帳戶,如沒有提供上述資料,則為閣下就使用本行的服務提供的任何電子郵件帳戶,或閣下就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不時向本行指定的接收電子郵件的其他電子郵件帳戶,以適用者為準;
「合資格戶口」指客戶在本行持有的信用卡戶口及/或任何其他有關戶口,包括但不限於儲蓄、往來、定期存款、貸款戶口或本行確定為符合使用電子月結單服務資格的其他戶口;
「電子月結單」指由本行決定不時列入以載明有關合資格戶口資料的本行綜合月結單、儲蓄 / 往來戶口月結單、信用卡月結單及/或任何其他月結單,或透過電子方式向客戶提供的任何類似文件;
「電子月結單服務」指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根據此項服務,客戶可透過本行的網址查閱電子月結單;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個人資料」指香港法例第四百八十六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界定的個人資料;
「渣打網上理財」指本行提供一般網上銀行服務的網址及/或互聯網平台;
「病毒」指電腦病毒或類似的裝置或軟件,包括但不限於常稱為軟件炸彈、木馬病毒及蠕蟲病毒等裝置;及
「閣下的系統」指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月結單服務所用的設備或裝置及其中所載的軟件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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